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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学院2009年校外招聘计划

招聘中

教师招聘网【2008】第1668号

2008-12-05

招聘截止时间:暂无

一、重庆工学院2009年校外招聘计划

  本计划(见附件1)于2008年11月5日通过我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实施说明

  1.计划实施时间:2009年人员需求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我校招聘程序:

  应聘人员提交《重庆工学院应聘人员审批表》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齐全者恕不能受理)—用人单位考核—学校专家咨询会审议(不属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范围的由人事处审核)—体检—校长办公会审核—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为提高效率,人事处一般情况下在每月的最后一周组织召开一次学校专家咨询会,集中组织体检,并统一上报校长办公会。故请应聘人员和各用人单位注意与人事处加强联系、沟通。

  3.计划实施要求:

  经学校审定的校外招聘计划是人员招聘、录用的依据。校外招聘必须根据经学校审定的2009年校外招聘计划的要求执行。

  各单位应按照《重庆工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重工院〔2006〕263号)》的规定程序及要求开展招聘工作。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由行政第一负责人为组长、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学科骨干教师为主要成员的引进人才考核小组(组总人数不少于9人),负责进行考核工作,在考核、评议后当场进行无记名投票。

  4.关于2008年人员需求计划的终止时间问题:

  2008年人员需求计划自2009年人员需求计划发布之日起终止。但各用人单位此前考核完毕、并于11月12日前将《重庆工学院应聘人员审批表》(见附件2)送人事处的人员仍视为2008年的计划。

  执行2008年人员需求计划、经学校批准同意引进或补充的应聘人员应最迟在2009年1月10日前履行报到手续。未及时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应聘我校。

  5.关于新进人员的报到时间问题:

  为便于安排教学等各项工作,新进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报到制度,报到时间为每年1月3日—1月10日、7月1日—7月10日。

  三、关于2009年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问题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2009年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原则上仍然执行《重庆工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重工院〔2006〕263号,见附件3)附件一《重庆工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责及基本待遇》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调整:

  (1)将该办法关于第四层次引进人才(优秀博士)待遇中的第七款“提供赴校考察单程旅费”,修改为:“因调动工作产生的有关费用,按《重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见附件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二级单位报销。”

  (2)将该办法关于第三、第四层次引进人才待遇中的关于配偶工作问题的第五款修改为:“原则上不解决配偶工作。如引进人才为学校急需,配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等学校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且配偶原工作单位不在重庆市主城区的,方可调入。”

   四、关于2009年实行人事代理的具有硕士学位人员的有关问题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2009年校外招聘计划中,如机械测试技术与装备工程研究中心招聘的工程技术人员为具有硕士学位人员,则实行人事代理。连续聘用5年及以上、且同时符合《重庆工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重工院〔2007〕45号,见附件5)第十一条的其他相关规定的,经规定程序可以录用为事业编制人员。

重庆工学院二

重庆工学院2009年校外招聘计划.xls

重庆工学院应聘人员审批表.doc

重庆工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重工院[2006]263号).doc

重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重工院〔2008〕133号).doc

重庆工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重工院[2007]4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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