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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资综合:学生伤害事故到底该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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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网【2017】第92280号

2017-08-02

招聘截止时间:2018-12-3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在所有的法律文件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历来是广大老师和学生最为头疼的法律。这部文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极大的操作指导意义,在考试中大多以案例分析形式进行考查。本篇就着重对《办法》中的几个常考点和难点进行分析。

考点1 学校责任事故的类型

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

《办法》在第九条列了12种常见的学校依法承担责任的类型。其中,最容易理解错误的是第(九)款。从常识角度来说,很多学生认为教师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应该由教师来承担责任。但从这一条我们可以明确得看出,学校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体罚、变相体罚或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学校承担责任。那么,教师在这种事故中到底该怎么处理呢?《办法》第二十七条给出了答案: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的途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应由( )来承担。

A.司机负责 B.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责任

C.某寄宿学校负责 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本题的焦点就在于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从题目可以看出,司机是代表学校履行职责,没有清点人数就开车,这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因此,这种情形下学生的伤害是由于学校过失而造成的,这时履行义务的主体就是学校,王某的伤害应该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校车司机提出追偿。故司机不直接承担学生受损的责任,不是赔偿的义务主体。


考点2 学生责任事故的类型

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

《办法》在第十条列了5种常见的学生或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的类型。从中,我们可以得知,除了学校之外,学生自身的某些过错行为导致的他人受伤害,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其中,尤其在考试中容易出现的是第(二)条。


※2012年上半年中学教资真题 王某和郑某都是年满十周岁的小学生,两人在课间争吵扭打,老师未能及时制止,王某不慎击中郑某耳部,导致郑某失聪。在此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

A.郑某及其监护人 B.王某和学校

C.郑某和学校 D.王某和其监护人

该题目中,由于伤害事故发生在课间,上课期间教师未能及时制止,因此,这属于教师代表学校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首先要承担责任。同时,作为年满十周岁的学生,王某课间的扭打行为违背了学校规则制度,同时具有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故这种情况学生也要承担责任。故本题选B。


考点3 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

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即因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

全国教师资格证大纲(小学)中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一共考察六大模块或章节内容,每一章节考察的题型也给出参考。总体来说,这种对应关系可信度是比较高的。


※2012年下半年幼儿、小学真题某小学指派李老师带领学生到电影院看电影,由于入口处灯光暗淡,学生陈某在台阶上不慎摔倒,致使头部受到严重伤害,对于陈某所受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是( )。

A.学校和电影院 B.李老师

C.学校 D.李老师和电影院

上述题目中,电影院即《办法》中提到的提供场地的经营者,灯光暗淡属于其提供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即由其过错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因此电影院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学校李老师在代表学校履职职责过程中,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4 学校无责任事故类型

在考试中,很多学生存在认知偏差,往往从常识角度去做题,认为只要是学生在学校发生了意外事故,一律都是学校承担责任。而如果从法律角度去分析,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答案。

比如明确了“天灾”导致的学生受伤害,学校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这点比较容易理解也容易被人接受。

很多学生无法理解的是自杀、自伤行为。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

在第十三条的四种情形中,学生主要应该抓住“自行”二字。学校对学生负有的是教育保护责任而非监护责任。监护责任为无限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只有当学校教育管理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办法》中列举的情形都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的范畴,学校不承担责任。


※2014年上半年小学教资真题 学生小张在暑假期间擅自翻越学校围墙,导致右腿摔伤。对于小张所受伤害,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学校没有过错,但要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但可免除赔偿责任

从题目出发,结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学生在暑假期间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现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无过错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上述情形,学校一般都赔钱了,这是怎么回事呢?这是学校从道义出发进行的补偿而非由于过错承担的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责任。详见《办法》第二十六条,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考点5 教师个人责任事故类型

所谓教师个人责任类型,是指教师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

《办法》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指的是教师并非代表学校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的行为,如教师与学生的个人恩怨导致教师对学生造成伤害。这种情况下,教师此时是以独立的法律主体出现,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总结

上述列举了五种不同的伤害事故类型,在实际考试中,很多题目往往考查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如上述第2、3题,这种题目相比较于单一型事故类型要复杂得多。但是,无论题目如何变幻,只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去分析材料进行作答,一定能得出最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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