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经上级部门批准, 2007年我校将面向全国公开招聘专职辅导员。按照学校招聘计划和有关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计划及对象
(一)招聘计划:13名。
(二)招聘对象: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相应学位的2007年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
(三)具备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所需的协调沟通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较强的语言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四)中共党员;
(五)197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六)身心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七)同等条件下,曾经从事过兼职辅导员或兼职班主任工作,曾经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者优先;
(八)服从组织安排,入住学生宿舍,能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4年以上;
(九)无违法、违纪和违规记录。
三、招聘办法
(一)本次招聘工作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择优录取原则,由学校招聘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
(二)考试以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公文写作、文字表达、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心理素质等;面试由学校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名单,组织面试。考试成绩经监察小组核实后公布。
(三)录用: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应聘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工作和实践等表现,经综合评估后,由学校辅导员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须按要求到校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上报学校批准后,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学校人事处按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四)管理:经学校批准录用的专职辅导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纳入学校在职教职工管理,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受聘人员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辅导员工作的,学校有权解除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