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化工学院
招聘中
招聘截止时间:暂无
由于学科发展的需要,青海大学化工学院拟引进高层次人才4名,请有意向者将简历发到指定信箱或寄至本院。学校及院情况请参考我校、院相关网站。(http://www.qhu.edu.cn)
一、引进专业及人数
1、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人;
2、自动化专业1人;
3、环境工程专业1人。
二、引进条件
取得相关学科专业博士学位的毕业生。
三、引进待遇
相关待遇按照“青海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0971-5310420\\13639758347
E-mail:zhangxingru@126.com
青海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
为全面实施教师队伍建设的“十百千”工程,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机构人才层次,加快学科创新团队的建设,提升学校的综合办学能力,根据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校外引进的博士、本校培养毕业留校工作的博士、本校考取其他院校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博士。
第二条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可享受以下待遇:
1、配备价值1万元的办公设备。
2、给予生活补贴费6万元(每年按2万元的标准发放,三年内付清)。
3、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该经费的使用按《青海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4、符合入住条件的博士按《青海大学博士公寓入住条件与管理办法》提供80㎡博士公寓一套(已装修,配有家具,免收房租、水电暖费),符合入住条件但不需要入住的博士发放住房补贴6万元(5年内按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
5、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选拔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根据青海省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优先考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四条引进的博士夫妻两地分居(西宁市辖区以外)要求调入者视其学历专业等本人条件酌情安排。
第五条引进的博士,原则上需签订在我校工作5年的服务协议。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待遇在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享受。服务期限内调离者,其享受的住房补贴、年收入差额补助、科研启动经费等按工作每满一年递减20%的比例偿还剩余金额。
第六条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待遇的落实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在本单位财力物力等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允许各单位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增加相应的待遇。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前引进或回校工作的博士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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